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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题】关于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13号

【实施时间】2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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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籍职工参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农籍职工合法权益,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促进农籍职工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在与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可继续按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此文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