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是文章模块栏目内容页
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分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0〕84号

【实施时间】2000.7.11

﹊﹊﹊﹊﹊﹊﹊﹊﹊﹊﹊﹊﹊﹊﹊﹊﹊﹊﹊﹊﹊﹊﹊﹊﹊﹊﹊﹊﹊﹊﹊﹊﹊﹊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