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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分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0〕84号
【实施时间】20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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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