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栏目索引
相关内容
【标题名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21〕7号
【实施时间】2021.8.1
﹊﹊﹊﹊﹊﹊﹊﹊﹊﹊﹊﹊﹊﹊﹊﹊﹊﹊﹊﹊﹊﹊﹊﹊﹊﹊﹊﹊﹊﹊﹊﹊﹊﹊
【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9日
关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答:《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等内容。
二、《清单》规定了哪些轻微违法行为的种类和事项?
答:《清单》将就业管理与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共3类10项行政处罚事项,列为轻微违法行为事项。其中,就业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事项;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对不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押金、在服务场所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以及不按规定建立服务台账的处罚事项;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类包括对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违法扣押劳动者物品或收取财物、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规提取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船员服务机构未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的处罚事项。
三、《清单》是否有文件配套使用?
答:《清单》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51号)配套使用。
四、《清单》具体施行时间?
答:《清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