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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标题名称】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80]劳总薪字29号

【实施时间】1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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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 [80]劳总薪字29号)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